空调设计标准之消声与隔声设计规范
来源:博网新材 日期:2010/9/14 17:19:12
第5.1.2条 采暖、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(通风机,空气调节机组等)噪声源的声功率级,应尽量采用实测数据;当无实测数值时,可通过计算确定。
第5.2.2条 气流通过直风管、弯头、三通、变径管、阀门和送回风口等部件产生的再生噪声声功率级与噪声自然衰减量,应分别按各倍频带中心频率通过计算确定。 第5.2.3条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,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噪声标准时,应设置消声器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。系统所需的消声量,应通过计算确定。 第5.2.4条 选择消声器时,应根据系统所需消声量、噪声源频率特性和消声器的声学性能及空气动力特性等到因素,经技术经济比较,分别采用阻性、抗性和阻抗复合消声器。 第5.2.5条 通过室式消声器的风速,不宜大于5M/S;通过消声弯头的风速,不宜大于8M/S通过其他类型消声器的风速,不宜大于10M/S。 注:通过微穿孔板消声器(如BWP系列复合针孔铝吸声板消声器)的风速,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。 第5.2.6条 消声器宜布置在机房的气流稳定的管段上,当消声器直接布置在机房内时,消声器、检查门及消声后的风管的,应具有良好的隔声能力;必要时,也可要总管和支管上分段设置。 第5.2.7条 通风、空气调节和制冷机房,应根据邻近房间可建筑物的允许噪声标准,采取必要的隔声措施。 第5.2.8条 管道穿过机房围护结构处,其孔洞四周的缝隙,应填充密实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