防治交通噪声应分层次管理
来源:中国环境报 见习记者:曹俊 日期:2009/12/29 15:26:35
张国宁(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副研究员)
交通噪声的控制难在何处?究竟应该如何防治交通噪声?不少城市纷纷推出的“禁鸣”措施效果如何?记者日前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副研究员张国宁。 张国宁认为,交通噪声污染是一种物理性污染,其防治是一个系统工程,涉及到规划、技术、管理等多个方面,其控制涉及到噪声源、传声途径和敏感建筑物3个层面,需要相互结合,因此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存在一定的难度。 防治交通噪声应预防为主、分层次控制,优先采用主动控制措施 如何从根本上防治交通噪声污染问题?张国宁认为,应该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,合理规划地面交通设施与邻近建筑物布局;在实际防控中应该实施噪声源、传声途径、敏感建筑物三者的分层次控制。 张国宁说,噪声源控制主要包括低噪声车辆的采用和地面交通设施的降噪措施,目前不少国家均采用了工程降噪措施建设低噪路面,效果显著。 据张国宁介绍,传声途径的交通噪声削减主要采用声屏障和绿化带,地面交通设施的运行若造成室外环境噪声超标,应考虑设置声屏障对噪声敏感目标进行重点保护;绿化带建设可根据当地自然条件选择枝叶繁茂、生长迅速的常绿植物,乔、灌、草应合理搭配密植。这种方法也是目前常用的降噪方法。 张国宁说,敏感建筑物防护措施包括主动防护和被动防护。主动防护指的是建筑隔声设计,合理安排房间的使用功能(如住宅面向道路一侧作为厨房等非居住用房)等;被动防护指的是通过设置隔声门窗、通风消声窗等,对室内声环境质量进行合理保护。 张国宁认为,交通噪声的防治,在技术经济可行的条件下,应优先考虑对噪声源和传声途径采取工程技术措施,实施噪声主动控制。 已有交通设施应以被动防护为主,加强交通管理 对于城市已建的交通设施和已建建筑,如何进行噪声控制? 张国宁认为,对于现在已建交通设施造成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外环境噪声超标,且通过技术经济论证,认为对交通噪声实施主动控制不可行的,建设单位应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采取有效的被动噪声防护措施(如声屏障、隔声门窗、通风消声窗等),保证室内合理的声环境质量。 张国宁还建议,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加强交通管理。如在噪声敏感目标集中区域和敏感时段通过采取限鸣(含“禁鸣”)、限行(含禁行)、限速等措施,合理控制道路交通参数(车流量、车速、车型等),降低交通噪声。环保部门可加强对地面交通噪声的监测与管理,如在噪声敏感目标集中区域设置声级显示屏,对环境噪声超标的地面交通设施提出噪声削减意见或要求,监督相关部门实施。 禁鸣相关标准难制定,可作为补充措施 对于现在各大城市纷纷提出的“禁鸣”措施,张国宁认为,“禁鸣”作为一种积极的交通噪声管理手段,有其积极意义,但对交通噪声污染的防治不会有显著效果。 据张国宁介绍,现在交通噪声污染的主要噪声源来自于轮胎和地面的摩擦,机动车鸣喇叭产生的噪声在其中只占到很小的比例,即使有效控制喇叭声,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交通噪声污染问题。 张国宁介绍说,机动车鸣喇叭事件可重复性差,可预见性差,偶然性大,且不可定量,而标准的制定是针对可重复性行为进行的定量界定。 他进一步介绍说,现在的交通噪声标准主要针对敏感时段和敏感建筑物,也就是说在时空概念上有其相应的规定,而机动车鸣喇叭很难在时空上进行界定。因此,对于机动车鸣喇叭,很难制定相应的标准来进行控制。 张国宁说,“禁鸣”作为一种防治交通噪声的环境管理手段,其落实主要依靠个人的自我约束能力。这种管理手段很难通过强制性的、定量的标准来实施,操作性不强。他认为,“禁鸣”不应该作为防治交通噪声的主导方案,但作为防治交通噪声的补充措施不失为一种有效办法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