条例亮点
●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揽客,处两万元罚款,一年内三次以上,自第三次起每次处五万元罚款;
●机动车改装、拆除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设备的,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1000元罚款。
在喧嚣的都市,各种混搭的噪音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健康。正在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审议修改的《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管理污染防治条例》(下称《条 例》草 案)提出,对于使用高音喇叭以及大功率音响揽客的行为,将被处以两万元罚款,一年内累计三次,第三次起罚款五万元。
《条例》草案中规定,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、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产生噪声、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的,处两万元罚款。一年内有同一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,自第三次起每次处五万元罚款。此外,对于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使用设备、设施产生的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,也将被处以三万元罚款、
除了高音喇叭扰民外,汽车的噪音问题也饱受市民诟病。目前,深圳许多车辆为了追求速度与个性,加装了涡轮增压等设备,造成车辆的噪音十分刺耳。市人大常委会的委员认为,目前这种擅自改装机动车,拆除消声器的现象比较突出,已经成为严重的交通噪声污染源。对于这类新问题,《条例》中规定,机动车改装、拆除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设备的,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1000元罚款。另外,对于营运车辆的噪声检测问题,《条例》中规定,“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检测制度”。(南方都市报)
|